日前,云南省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对云南省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一揽子计划,其中,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%;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,每年拿出不低于10%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;廉租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,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点等。
廉租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,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。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(含800元),按照成本租金收取;家庭人均月收入为800元至500元(含500元),按照成本租金的80%收取;家庭人均月收入为500元至250元(含250元),按照成本租金的60%收取;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,按照成本租金的20%收取。若应缴租金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0%以上的,均减按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0%收取。具体标准由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按此结合当地实际确定,但不得高于上述规定标准。各地租金核定情况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。
记者 张楠(都市时报)